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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分类:协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0-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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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概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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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山东省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山东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山东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协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省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省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省协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省协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服务中心、代表处。本办法适用于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服务中心、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专业知识和行业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各类有关服务会员的集体活动;

    (二)加强行业发展研究,积极沟通政府和企业,提出有关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积极发展会员,不断完善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分支机构职能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完成省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等。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申请程序、名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相应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按国家统计标准);

    (二)负责人支持省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

    (三)有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有合法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一定的专家资源,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申请单位应是省协会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单位;

    (五)要提交完整的工作规划。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单位(发起人)向省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向省民政厅备案登记后,正式开展工作。经省协会同意,申请期间可以同步开展筹备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省协会分支机构统称为:山东省电子商务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服务中心、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均须使用全称。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立及开展工作,申请的发起单位须配备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办公条件和工作支持。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每届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会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会长)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处不得超过65周岁,可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确需超过两届的,须说明理由,报省协会审批。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会长)或秘书长。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省协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省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

    初次发起成立分支机构,由发起申请单位将其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省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根据情况省协会可直接任命发起申请单位指定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其他理事会成员进行选举。

第四章 分支机构会员及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省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省协会会员,由省协会统一发给会员证书,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服务中心、代表处等分支机构会费标准统一按照省协会标准收取,不得单独设立会费标准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不重复缴纳,由省协会直接收取,核实后出具正式统一收据,收缴的会费70%用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论坛、讲座、培训及日常管理等)的费用,30%由省协会统一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刻制印章与设立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公章),须向省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协会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组织活动和联系日常业务,如签署经济类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须经省协会批准后办理。为防范各种潜在风险的发生,省协会应与分支机构的责任单位(委员会主任单位、分会会长单位等)签订相应的责任协议。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帐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及有关合同文本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在省协会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省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三)已签署且未完结的经济类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施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省协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报省民政部门批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分支机构的印章和账户。

第七章 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协会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工作,分支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须接受省协会领导,遵守省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前述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其中,每年应至少开展各类学术交流及集体活动1-2次,首年度会员数量应达50个以上,每届期的年度平均会员数量应达到100个以上,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二)省协会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工作调研和指导,分支机构应建立健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营机制,不断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会员服务质量;

    (三)分支机构与省协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提前书面报告制度;

    (四)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前向省协会提交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除接受省协会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协会按规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发起单位、注销分支机构、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等措施:

    (一)一年内未组织任何集体活动的;

    (二)未完成会员发展任务,违反会费收缴有关规定;

    (三)损害省协会及分支机构声誉和会员利益的;

    (四)违反省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

    (五)因行为不当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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